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另一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组织签定。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如果仅患方一方当事人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因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此时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患方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实际上是按前述第一种方式启动鉴定程序。
另外,患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通过委托或组织鉴定,经审理作出裁决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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