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公民依法决定自己姓名,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是我国法律对公民姓名权内容的明确界定。当人的姓名被他人盗用、冒用时,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加以制止,而且,对于他人盗用、冒用自己的名义并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依法所享有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一是姓名决定权。公民取得正式姓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记入户籍登记簿。弃婴应由收养人或育婴机构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的姓名一经登记,就成为公民的正式姓名,并开始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民自出生时起,其姓名决定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在公民具有完全的意识、行为能力之后,其姓名决定权可由其本人自己行使,他人不得干涉。
二是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的权利。
三是姓名变更权。这是指公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改变姓名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是姓名维护权。这是指姓名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该请求既可以向加害人直接提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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