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继承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的清偿顺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同样,若只有一个债权人时,也不会发生债务的清偿顺序的先后问题。只有当债权人是多人,并且被继承人的财产又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是偿还工资、生活费;
二是偿还国家税收;
三是偿还银行贷款;
四是偿还其他债务。
规定这样的清偿顺序是合理的。职工的工资、生活费是维持职工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理应在遗产中先行偿还,然后必须清偿所欠国家债权。国家债权包括国家税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贷款,这些应当先于其他债权清偿。至于其他债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其归还的先后次序如下。
(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优先债权,这些债权的效力应当优于其他普通债权。此类债权的清偿不应受遗产继承的影响,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立法或司法也应采用。若享有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其不足部分,仍然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到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是相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债权而言的,在清偿债权中,应当先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当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无法清偿;对于未到期的债务,按照有关规定,也应在遗产债务清理时一并清偿,对于那些附带条件而条件尚未成熟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应由继承人与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加以清偿。
如果剩余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例如,被继承人生前欠甲100元钱,欠乙200元,欠丙300元,总额为600元,但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只剩下300元。按比例计算,分别偿还甲50元,乙100元,丙150元。
(3)交付遗赠为第三清偿顺序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额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这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要的,如果允许继承人在生前负有很多债务的情况下,仍然订立遗赠,将自己的财产全部遗赠给自己的亲朋好友等,这实质是等于认可继承人不要偿还债务的行为,这是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先于交付遗赠。这既有利于保护国家的利益,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交付遗赠的方法适用于清偿债务,当剩余的遗产足以交付受遗赠人的遗赠时,执行遗赠即可,但是,当剩余的遗产不足以交付全部遗赠时,应当按各受遗赠人所受遗赠数额的比例交付。
在被继承人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和遗赠交付以后,如果还有剩余遗产,则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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