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通常流行着“父债子还”的说法。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不全面的。
一个公民死亡之后,如果有继承人继承了他的遗产的,那么该继承人就应当承担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的责任。但是继承人并不一定要承担清偿死者生前所有债务的责任,他只以自己所继承的全部遗产的实际数额为限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如果死者生前的债务超过了继承人实际接受的遗产数额,那么继承人只以他所接受的全部遗产来清偿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数额的那部分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如果继承人自愿以自己的财产清偿这部分超出遗产数额债务的,法律也并不禁止。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的债务,采取限制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超过遗产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的责任。
此外,如果继承人放弃了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那么他对死者生前的债务就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因此,“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全面的。如果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他只在遗产的实际数额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如果他放弃了继承权,则对其父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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