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遗产,总体上包括“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两部分。
(1)积极遗产
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和财产权利,它给继承人带来财产利益。积极遗产的范围即《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民的收入:
二是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是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是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是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是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是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积极遗产应由继承人予以继承。
(2)消极遗产
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债务,它不能给继承人带来财产利益,还要从积极遗产中扣减,故叫做消极遗产。
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由上可见,遗产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两部分,继承人可以两者都不继承,但不能只继承积极遗产而拒绝继承消极遗产。即使财产已经分割,如有未清偿的债务,仍应由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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