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这如何理解呢?这需要了解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知识。
著作权是指作者根据法律规定,对其科学、文学或艺术的创作成果即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精神权利主要是指作者的人身权。它包括在作品上的署名权和因作品而获得荣誉的权利。此外,精神权利还包括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发表自己的作品以及发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作品完整权(未经作者同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对作品进行删节、修改或补充),作品修改权,收回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等等。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作者或经作者授权的人因利用其创作成果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具体说来,是指作者或作者授权的人在他人依合同利用其作品(包括出版、上演、改编、翻译、录像、录音、复制等)时取得报酬的权利。
一般说来,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随着作者之死亡而消灭,不能被继承;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不会因作者的死亡而立即消灭,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此我们说著作权可以作为遗产,仅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其精神权利。因此在作者或著作权人死亡之后,其继承人仍可以通过对作品的利用而获得经济上的收益,但是法律对这种权利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之后继承人的这项权利即告终止。
同著作权一样,专利权中也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依法取得专利的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明专利使用权。即专利权人通过使用其发明专利,包括独自制造、使用和销售所发明的制品获取财产利益的权利。
二是发明专利出售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出售其发明专利获得价款的权利。
三是发明专利转让权。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有偿转让发明专利的使用权获取财产报酬的权利。
以上三项财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由专利权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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