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共有四种方式: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解除;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一是当事人书面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收养须得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面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面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是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向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的,要经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三是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办理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解除收养关系也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办理解除收养公证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
四是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未成年时,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关系方面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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