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养孙子女亦称隔代收养,即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孙子女,这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收养人要求收养养孙子女,不外乎有两种原因。
一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过大,愿意把被收养人作为孙子女收养。
二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本为祖孙辈的亲属,以被收养人为养孙子女是习惯的要求。
对于这种收养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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