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收养人在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是收养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诸如姓名、年龄、住址、职业等一些简况,应注明收养原因等内容;
二是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是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四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疗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另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是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对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的结婚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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