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须程序,任何收养不管是国内收养还是涉外收养,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就不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不受《收养法》的保护;
二是收养在一般情况下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三是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是登记之日。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制定颁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具体地规定了登记地、应提交的材料以及登记机关如何进行审查等问题。另外,对于涉外收养的登记问题,民政部也同样地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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