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婚姻家庭律师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如何进行登记

日期:2013-07-06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须程序,任何收养不管是国内收养还是涉外收养,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就不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不受《收养法》的保护;

二是收养在一般情况下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三是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是登记之日。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制定颁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具体地规定了登记地、应提交的材料以及登记机关如何进行审查等问题。另外,对于涉外收养的登记问题,民政部也同样地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