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一般说来,作为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一般认为,收养人应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身体条件和教育能力,能够履行父母职责,使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3)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例如,患有恶性传染病的人一般不应当作为收养人收养子女。
(4)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五周岁。根据《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所谓“无配偶者”是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失配偶的人。一些无配偶的人为使自己老有所养,有要求收养子女的,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有义务保障他们收养子女的权利,但由于无配偶男性的特殊性,为了更好地维护女性被收养人的合法权利,法律才对他们的年龄差距作了强制性的规定。但根据《收养法》第七条的规定,如果无配偶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性子女的,可以不受双方年龄必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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