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赵某虐待家人,妻子钱某和他离婚,儿子小林由母亲抚养。离婚后,赵某从未对小林履行过抚养义务。现在,赵某晚年生活困难,他要求儿子小林赡养自己。小林以父亲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父亲。请问:小林的拒绝合理吗?
小林的拒绝没有法律根据,小林应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在经济上进行供养,在生活上进行扶助、照料。赡养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正确理解赡养扶助义务的含义,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当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需要赡养扶助时,子女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脱拒不履行。
二是赡养扶助父母作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将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给付赡养费的责任;对虐待、遗弃父母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应给予刑事处分。
三是子女尽赡养义务不以父母是否尽抚养义务为前提。若父母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也并不免除或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爱幼敬老是社会美德,即使父母有不对之处,子女也应原谅并给予年迈父母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因此,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子女都应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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