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也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一是父母享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利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子女也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二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应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其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患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子女也有义务耕种父母承包的田地,照管父母的林木和牲畜,收益归父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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