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属于隔代亲属,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直接、明显。但是,当外孙子女的父母死亡,而外孙子女又尚未成年时,他们之间就有可能产生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因此,当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时,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同样,当外祖父母的子女死亡,无人赡养时,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也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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