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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日期:2013-06-18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律师 阅读:116次 [字体: ] 背景色:        

生育保险是保障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而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都是必要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55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等。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按照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此外,依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其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依据2012年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法定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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