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是某私营纺织厂的女工,她与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袁某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资为1400元,厂方为袁某办理社会保险。袁某领取工资时发现自己的工资少了近200元。厂方解释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但由于该厂属于私营企业,经济效益不佳,所以厂方统一扣缴的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要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
在这个案例中,某纺织厂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厂方不应当将其应负担的生育保险费转嫁给女职工个人,应当把扣发的生育保险费退还给女职工。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能够顺利地回到工作岗位。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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