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中年丧妻,留下10岁的儿子小王。次年,老王经人介绍又与吴某再婚。小王大学毕业后不久,父亲病逝,继母吴某单位经济效益不好,生活比较困难。请问:吴某能要求小王赡养自己吗?
在这个案例中,继母吴某与继子小王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吴某有权要求小王赡养自己。吴某对未成年时的小王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彼此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成年后的小王对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生活困难的吴某有权要求小王尽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以婚姻为中介的姻亲关系,是父母一方死亡后健在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离婚后另行结婚而形成的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两种:一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才被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关系,彼此享有和承担自然血亲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对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有权利要求继子女对自己尽赡养扶助义务。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仅是单纯的姻亲关系,彼此不产生抚养教育义务和赡养扶助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单独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育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和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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