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入保护范围,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主要是剽窃、非法复制、擅自使用计算机软件。
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该条例具体规定了以下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11)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侵害软件著作权,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确定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数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权情节在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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