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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管辖及赔偿金计算方法

日期:2013-06-16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专利律师 阅读:10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专利权人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赔偿,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赔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的专利侵权诉讼。

侵害专利行为地法院按以下标准确定:其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专利的,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三,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侵犯他人依法受到保护的专利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向专利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依据《专利法》第6l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由于该规定缺乏操作性,很难在司法实践中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1日印发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该规定中规定了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法定损害赔偿数额

法定损害赔偿是由法院等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这种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具有补充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援引率较高。主要原因在于,无论是以专利权人遭受的损害还是侵权行为人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都需要以对销售数额等的有效举证为前提,而这种举证却因为商业秘密等原因经常难以成功,法院在无法认定专利权人的损害及侵权行为人的获利时,就需要借助于法律有关法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作出最后的判断。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

(1)有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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