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申请与撤销申请同时发生时,法院进行处理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为由提出执行裁决的申请;而另一方当事人却以裁决有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申请撤销裁决,当两种申请同时提出时,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审理,首先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认为裁决的作出确有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并裁定终结执行。如认为裁决的作出没有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则应当驳回撤销裁决的申请并裁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就是继续进行原来开始的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及撤销裁定等所作的裁定是一经宣告或送达立即生效的,当事人不得上诉,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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