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对采取保全后当事人不起诉的处理】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解释】本条是关于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对采取保全后当事人不起诉的处理的规定。
财产保全依据申请保全的时间可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本条是对诉讼前财产保全的规定。诉讼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尚未起诉时申请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前,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限制财产转移,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本条的规定,采取诉讼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采取诉前保全,是对财物实行保全,因此案件必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也就是必须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是指紧急到申请人来不及起诉,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被申请人可能随时转移被申请保全的财物,而该财物一旦转移,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就难以实现或不能实现。
4.必须是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前,即申请人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此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被申请人侵害其权利的人。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进行的,利害关系人是否起诉、起诉后又能否胜诉尚属未知,而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以上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申请后,都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在十五日内不起诉,又不提出撤销保全措施的,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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