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能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案情】
吴某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于2017年1月1日向徐某借款20万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在2017年6月1日前还清借款本息。2017年5月12日,徐某以吴某以借款期间拒不支付利息且经营状况恶化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吴某名下商品房一套。
【分歧】
对于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徐某能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徐某的债权尚未受到侵犯,其诉权尚未取得,因此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并未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等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后。本案虽然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根据法律规定,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应当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因此,可以理解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债权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诉前保全的本质要求在于,等待利害关系人起诉并由法院作出终局裁决时所给予的救济是否能够对其在此期间内所受的损害提供充分的法律补偿。诉前保全强调的是其紧迫性及损害的不可弥补性,因此,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对申请诉前保全的时间点作出规定,只要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按法律规定提供了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行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拥有起诉与否的选择权,如其在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全措施继续有效,期限连续计算;如其在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将解除保全。本案中,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17年6月1日,徐某在5月12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其债权已届清偿期,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应当受理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综上,笔者认为在该案中,徐某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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