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非规定公司高管人员绝对不能在社会上兼职,在一定范围内,公司高管是可以兼职的,主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一,社会兼职不能有损于本公司利益;其二,社会兼职所服务公司不能与本公司形成竞争态势;其三,社会兼职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具体地说,公司高管人员可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到分公司、子公司或者本公司投资参股的其他公司兼职,也可以根据有关领导机关或者政府安排身兼数职。只要两公司之间或者多个公司之间不属于同一行业,或者不构成竞争关系,公司高管人员是可以从事社会兼职的。公司高管人员离职后,应当遵守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对曾服务过的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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