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该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是否需对前股东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补足责任?(瑕疵未向受让方披露)
解答: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将自己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已经客观上成为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主体。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有义务向受让方披露全部与股东身份有关的信息,例如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股东权属情况,股权价值评估等,不论是否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只要是股权转让价格与实际价值有明显差距的,均可认定原股东有欺诈行为,新股东有权在法律、合同规定有效期限内申请撤销转让合同,如果不愿意撤销合同的,新股东在履行相应义务之后,还有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原股东进行追偿。这里的前提是转让价格与股权实际价值有明显差距、瑕疵,对新股东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第2款对此种情况下,原股东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赔偿作出规定。但如果新股东对股权瑕疵明知还签订、履行转让合同的,新股东无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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