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是汇票的一种特有制度,是在出票行为发生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由于承兑情况不同,各国把承兑分为单纯承兑和附条件承兑。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所以,在我国《票据法》中附条件承兑不产生承兑效力,并对单纯承兑的效力作了具体规定。
所谓单纯承兑,就是付款人完全依据票据文义予以承兑,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承兑。我国《票据法》仅承认单纯承兑为合法有效的承兑,产生承兑应有的效力。付款人一旦作出承兑,就承担绝对的到期付款责任(《票据法》第四十四条)。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兑人到期不付款的法律责任,即:“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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