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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解析配偶下落不明时如何办理离婚

日期:2013-04-11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杨某的丈夫龙某3年前南下打工,自此以后的3年里杳无音信,杨某和龙某的家人多方查找都没有找到,家乡以及打工地的两地警方协助寻找也始终没有结果,杨某于是想要离婚另组家庭,重新开始新生活。杨某丈夫的家人却都说龙某一直找不到,人都找不到不能离婚。那么,杨某能否离婚呢

因为离婚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诉讼必须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而另一方起诉离婚时,则无法做到双方都要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仅仅因为一方失踪不能参加诉讼就不准另一方离婚,否则会影响另一方的生活。因为另一方之所以下落不明,可能是已死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不会再出现了。如果不让另一方离婚,然后重新生活,显然对另一方很不公平。所以在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但程序可能与正常的离婚不同。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一方要与下落不明的人离婚,首先必须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为失踪人。另外,《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就涉及宣告失踪制度。

所谓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满两年并且杳无音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其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两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因为龙某已失踪3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杨某可以先到法院申请龙某为失踪人,然后再到法院起诉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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