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丈夫李某于2008年结婚,现在因感情不和正在闹离婚。双方曾私下达成了书面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现金10万元和家具等固定资产都留给李某,但房子归刘某。后来对子女抚养问题一直没有谈拢,双方都要求抚养孩子,两人闹上了法庭。在法庭审理中,李某说他现在不同意当初的离婚协议,不同意把房子留给刘某,刘某则认为财产应按当初的协议约定分割。那么刘某和李某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是一种和谐手段,但实际上,“好离好散”只是局外人看到的表象,因协议书引发的遗留问题往往把离婚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离婚方式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子女财产问题都协商一致,一般都会选择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都会尊重该协议。当事人要受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效力,不能随意反悔。但实际上,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又反悔起诉到法院的情况很多,其主要原因是对财产的分配不满。
离婚协议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的约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夫妻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权利(夫妻订约权)效力优于法定的效力,即在解决其财产纠纷时,夫妻对其财产,如果行使了夫妻订约权,应先按照合法的夫妻订约内容处理。在夫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割方案处理财产。
综上所述,因为刘某与李某达成的书面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且约定优于法定,所以李某应按书面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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