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监管人应当依照监管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因可归责的事由,监管人未依监管合同履行义务时,即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监管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性质、大小,以及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监管人的违约赔偿责任。若监管人已经恪尽其审慎注意义务,或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能履行监管义务的,其对委托人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除违约场合外,还经常存在监管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其侵权责任包括监管人单独侵权和监管人与受托人共同侵权两种基本形式。单独侵权通常表现为监管人挪用委托理财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委托资产,若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共同侵权往往体现在监管人与受托人因恶意串通、共同欺诈委托人、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交易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等行为,在此情形下,监管人应当以其自有资金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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