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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协议将家庭财产转让给子女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3-01-12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固定财产如房产)签订了协议,所有房产夫妻双方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所有权归子女所有,但房产证上仍是夫妻的名字。请问:夫妻或夫妻其中一方向银行借款,签订个人连带责任(融资担保书),到逾期执行时,是否可以将以上夫妻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

解答:夫妻签订协议将家庭资产转让给子女的,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表现。夫妻转让财产时,如果已经有负债或者或然负债,所签订的转让财产的协议均应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夫妻、子女属于同住亲属,那么他们的财产具有不可分性,即使夫妻将财产转让给子女,相关债权人也同样有权要求以该财产偿还债务。如果夫妻、子女已属分家生活,不在同一户名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如果资产转让已过户,则应根据是否存在违法、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形,确定转让资产行为的效力,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夫妻离婚时已将共有财产转让情况向社会公示,或者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示,则协议对方不应接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手段,产生的后果也不应波及子女利益。但是,如果夫妻自始至终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尤其夫妻双方以协议逃避债务,则属于应予以制止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该财产执行,确保债权人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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