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为其垫付的房屋装修款8万元。但原告提交的证据系被告写给原告的一份证明,载明:双方合伙不成,同意抽回投资款8万元。该案应如何定性,是借款还是合伙纠纷?
解答:原告诉请的主要事实是曾经为被告垫付房屋装修款8万元,其诉讼请求是追索债务纠纷,故本案应当认定为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审查原告是否有垫付8万元装修款的证明,能否通过证据来证实其主张。对于被告而言其所举出的证据是抽回投资款,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是否因为合伙解散而发生了投资的抽回,总之,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由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不宜由法院仅根据目前的主张加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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