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银行行长系同学,乙想通过甲向该行贷款,并约定按贷款总额的10%向甲支付报酬。但实际贷款后乙并没有向甲支付报酬,甲起诉,其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对于此类案件甲为乙申请贷款确实付出了劳务,按照甲乙的约定,甲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同时由于甲与银行行长系同学关系,可能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一定的人情因素存在,需要由乙举证证明乙所得到的贷款存在甲与其同学在不应当为乙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却说服银行行长办理了贷款,如存在类似违法、违规的情形,则甲不应当得到报酬。但如乙并不能举证证明甲与其同学之间存在某种合谋,则乙对甲所付出的劳务应给予相应的报酬。但是,按贷款总额10 %支付报酬比例明显过高,从公平原则出发,甲所得报酬不应超过贷款总额的3%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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