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市工商银行1999年向甲公司贷款1000万元,2001年双方达成以资产抵贷款协议并履行,2008年2月将该已不存在的债权转给长城资产公司,现本案甲公司采取哪个措施维权更好一点?
解答:对于甲公司的维权措施,有如下三种方案:(1)起诉工行和长城公司,请求确认其债权转让无效。(2)起诉工行和长城公司,请求撤销其转让行为。(3)长城公司起诉时,提出其受让债权不存在的抗辩。关于第一种方案,对于银行将债权转给长城资产公司,是由国家金融政策调整而产生,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债权转让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是有区别的。在转让不良债权过程中,如果发生矛盾与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规定,这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金融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所以,这一方案行不通。
关于第二种方案,基于上述理由,债务人无权起诉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当发生《合同法》上可撤销事由时,要审查是何种原因可能损害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再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就本案例讲,债权转让是由政策调整所造成,并非一般民事关系所确认,故借款人无权依《合同法》提起撤销权诉讼案件。
关于第三种方案,由于企业与银行已经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意味着该债权债务已经消亡,长城公司起诉不应得到支持。只要企业举出足够有说服力的证据,应当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故在诉讼中抗辩即可。亦可写信函并附证据材料,寄发给长城公司,其审查后应能够打消诉讼的意图,进而通过与银行协商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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