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起草好合同后签字盖章给另一方传真过去,另一方收到后更改了诉讼管辖地并签字盖章后传真回来,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合同纠纷案之诉讼发生后应以更改前还是更改后的管辖地进行管辖?
解答:从双方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看,由一方起草合同文本,经沟通协商达成一致以后,负责起草合同一方先签字、盖章,尔后传真给对方,由对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签字一方在审核合同文本过程中,如发现合同条款有不妥之处、不利于本方权益保护之处,仍可以进行修改,并提请合同起草方审核确认。在该合同签订过程中,后签字方更改了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如合同起草方不同意,其可与后签字方交涉,继续协商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关键性权利义务条款。
由于后签字方将合同文本传真回来后,合同起草方并未提出异议,且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说明其对合同经修改的内容是认可的,故一旦发生纠纷,应以更改后的管辖地确定诉讼管辖。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传真件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形式之一,可以成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之一,只要是双方发出、认可的,应当得到司法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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