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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中“应当通知对方”这一表述

日期:2013-01-09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18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法》第94条、第93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根据长期的合同实践总结的一般规范。合同签订、履行中也不外乎《合同法》第94条所规定的5种解除合同的情形。而《合同法》第93条则更强调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是建立在根据各类不同行业、性质、特点的合同,可以约定、协商解除合同的条件,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它规定的是合同解除的具体实施方式和程序,以及异议后果的法律救济途径。之所以强调通知的方式,是因为在现代商业竞争中,更多注重合约的标准化、证据的规范与保全,以通知方式告知违约方或者合同相对方,也体现签订、履行、解除合同的严肃性,对合同权利义务有一个正式的了结。不通知对方就不会发生解除后果,当然,因其他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一并提出解除的意思,请求予以确认。

接到通知一方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有异议的,既可以与对方进行充分的协商,谈判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和争议,亦可由双方同时采取法律赋予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诉讼、仲裁。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公权力干预的方式确认解除的效力,即是否应当解除,解除的后果如何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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