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能否撤销?撤销后原合同效力如何?原合同保证人保证责任及反担保效力如何?
问题:原合同中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现甲方已向违约方乙发出书面解除通知,违约方乙也收到了该通知,但双方又想恢复原合同的效力。请问:(1)前述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撤销?(2)若双方就“撤销解除合同的通知”达成合意,此时原合同效力如何?(3)原合同的保证人在(2)问题中是否仍承担保证责任?(4)债务人基于原合同的保证向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仍然有效?
解答:(1)解除合同通知可以撤销,但其撤销行为应当征得违约方同意。既然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通知在乙方收到时即已生效,此时合同宣告解除。若要恢复合同效力,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在乙方同意时,合同自然可以恢复,解除合同通知视为已撤销,效力消灭。
(2)双方同意撤销解除合同通知,原则上原合同效力恢复,但不是必然恢复,而是协商恢复,因为撤销了通知等于授予乙方谈判权,主动权转移至乙方,乙方态度决定原合同是全部复效,还是个别条款会被修改。
(3)由于解除合同通知已经到达乙方,此时合同解除,保证人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抑或免责。当甲、乙双方同意恢复合同效力时,保证人责任不一定恢复,如果恢复保证责任,则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同意的,合同复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4)如果保证责任与原合同效力同时恢复,则乙方的反担保效力同时恢复。如果保证责任未恢复,反担保即成为空中楼阁,失去了反担保的对象,只能是另行确定新的担保人,并明确反担保对新保证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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