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约定租赁到期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为保证在租期到期后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可否限制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抵押和转让?
解答:合同双方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对租赁物抵押和转让的限制,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说,出租方是为了得到租金,并在合同到期后顺利收回租赁物成本,并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而承租方的主要目的是以少量花费(租赁费)获取租赁物使用权,在合同到期后付清租金,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本来是租赁公司支持企业经营发展的良好举措,但有的承租企业不能信守合同,到期不能及时付清租赁费用,占用租赁标的物,不能有效保护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有的租赁公司会约定自己享有抵押和转让租赁标的物的权利,如果要改变该种现状,双方可以约定,亦可以由承租人另行提供担保,以获得对标的物相对稳定的权利,避免届时发生出租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将租赁标的物转让或者承担其他债务,使承租人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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