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法学名家论坛

银行可否主张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日期:2013-01-09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贷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应事先通知贷款银行,并获得贷款银行的同意,但未约定如未获银行同意变更控股股东,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请问:(1)届时借款人违约,银行可否提前收回贷款?(2)银行可否主张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解答:(1)借款人股东发生变更,是公司内部事务,与公司外部主体关系并不大。只是股东变更,可能会影响到与银行的关系,以及银行债权的实现难易程度。如果借款人未将股东变化情况告知银行,银行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提前收回贷款,理由是双方未作此约定。

(2)与此同时,银行也不能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公司法实践中,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都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某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阻、一方不顾及对方利益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最多只能作为一个合同履行具体行为考虑,作为违约方是否应承担加重的责任的因素。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