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应事先通知贷款银行,并获得贷款银行的同意,但未约定如未获银行同意变更控股股东,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请问:(1)届时借款人违约,银行可否提前收回贷款?(2)银行可否主张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解答:(1)借款人股东发生变更,是公司内部事务,与公司外部主体关系并不大。只是股东变更,可能会影响到与银行的关系,以及银行债权的实现难易程度。如果借款人未将股东变化情况告知银行,银行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提前收回贷款,理由是双方未作此约定。
(2)与此同时,银行也不能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公司法实践中,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都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某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阻、一方不顾及对方利益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最多只能作为一个合同履行具体行为考虑,作为违约方是否应承担加重的责任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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