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审批、登记后生效的合同,若当事人未办理审批、登记,审判中是否会依据部门规章被判无效?
问题:《合同法》有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登记,合同自审批、登记后生效。”但是,发改委、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等部门规章都规定了相关合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是无效的。请问:审判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审批、登记,是否会依照上述部门规章判决合同无效?还是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只是无法履行合同?
解答:法律规定是必须遵守的,但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在逐步减少。为了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法律、法规会对某些合同的签订、履行作出严格控制,如果法律中规定必须经某些主管部门批准方为有效的,该合同如未经批准,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经过批准的,则视为生效条款,合同本身有效,但须履行审批手续合同才能生效,合同才能得到履行,否则,合同的履行就存在障碍。
对于效力与生效与否的理解与认识,当前学界和司法部门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分歧,理解上还未统一,需要进行论证。但值得一提的是,部门规章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有效无效的依据,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加以认定。部门规章规定可以作为合同生效条款对待,如符合规章要求,合同可以得到履行;如合同不符合规章规定要求,则不能得到履行,也就是说,规章要求成为合同的期待性条款。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