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法学名家论坛

事实投资人能否请求确认投资人身份地位

日期:2013-01-09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投资回报的约定是否有效?事实投资人能否请求确认投资人身份地位?

问题:某民营职业学院(简称甲)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其于2004年l2月与一开发公司(简称乙)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对甲的新校区投资,其中乙投资土地及房屋建设费用同时约定双方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联合办学。协议还约定,甲独立行使学院的管理、经营权,其每年向乙支付投资回报,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双方因履行该协议产生争议。另查明,甲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增加举办人的登记手续。问题:(1)投资回报的约定是否有效?(2)乙能否主张确认对甲的投资额,并请求确认投资人身份地位?

解答:首先,甲、乙属于共同出资办学,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虽然产生争议,或者经审查发现甲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增加举办人的登记手续,但这属于可以弥补的程序性问题,并不能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有力对抗。同时,应当审查,甲向乙支付投资报酬是特定金额,还是非特定金额?如是特定金额报酬,即属于保底条款,这样的条款无效,应予以纠正;如不是特定条款,则全部条款均应认定为有效,即收益多时可多分,收益少时可少分,没有收益时可不分。

其次,乙为与甲共同办学付出了资金上的努力,是事实上的共同投资人。虽然甲方单独经营、管理,似乎体现了对学校的全部掌控;乙放弃经营管理之权,并不意味着乙的投资人地位被剥夺或者客观上不享有。只要乙投资不是定期收回,就不能认定乙投资属于甲对乙的融资行为,也不意味着甲、乙之间是借贷关系,而应按照合作经营的法律关系加以确认,并对乙方的投资地位进行适当的认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