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南方公司生产的“飞鸽牌”缝纫机,在市场上十分畅销。
从2003年起,汇勤公司开始多次从别的企业那里收购使用多年被淘汰下来的由南方公司生产的“飞鸽牌”缝纫机,再对其进行修理、翻新。然后用喷漆啧去“飞鸽”商标,在将自己的商标贴上,重新投入市场销售。
南方公司发现后将汇勤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汇勤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公开致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南方公司对注册商标“飞鸽”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禁止他人不经同意擅自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该商标。被告汇勤公司的行为让他人误以为飞鸽牌缝纫机是他自己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南方公司的商标所有权。
法院判决:被告汇勤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南方公司损失共计20万元,并支付原告律师费、调查费及本案诉讼费等共计1.8万元。
【案情分析】注册商标后企业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为了保护企业为打造自己的商标所作的努力,如广告宣传,创新产品等其他提高商标知名度的活动,因此,我国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侵犯商标权人的专用权,从而保护商标后的企业品牌效益。而对于那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都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汇勤公司将被淘汰下来的旧的原告南方公司生产的“飞鸽牌”缝纫机修理、翻新后贴上自己的商标出售,是侵犯南方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即使最后汇勤公司去除了原告的“飞鸽”商标后并没有再贴上自己的商标,而是以没有任何商标的形式出售缝纫机,仍然是侵权行为。
【律师解析】
对一般民事案件来说,不论胜诉败诉,律师费都是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但商标侵权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案件,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其他合理开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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