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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日期:2013-01-05 来源:专利网 作者:专利纠纷律师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香港-JM公司的董事长是白尚杰,他还在福建成立了尚达公司,生产、销售洁具产品。2005年11月16日,白尚杰的两家公司被同样是白氏后人的白秋桐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至法庭。作为白氏的传人,白秋桐创建的JM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建颇有名气。原告称,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其就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JM”商标,并先后在1997年、2004年取得包括‘‘JM洁具”在内的商标注册证等近百项荣誉。原告于2004年以来发现,在长沙市芙蓉区的一家洁具批发部的室外广告和店招中,有“香港JM卫浴”、‘'JM洁具”的字样;而且这家洁具批发部销售的产品是尚达公司和香港JM公司生产的。原告称两家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的外包装上故意突出“香港-JM卫浴洁具实业公司”,在产品内包装上明确使用“香港JM卫浴”商标,并有意在原告设立的专卖店的周围或隔壁设立经销点。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被告赔偿10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白秋桐的商标一经注册即具有显著性。被告两家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宣传上将“香港JM卫浴”或‘'JM”文字突出显示;同时,经销商蔡某店面的招牌上也突出了“JM”的字样。被告的这种行为已致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商业信息。根据上述理由,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湖南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判定:尚达集团、香港JM公司及蔡某突出使用“香港JM”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同时判决尚达集团、香港JM公司连带赔偿JM集团有限公司50万元。

【案情分析】本案中,庭审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字号,突出使用“JM”,会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该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经销商销售此类产品,也构成共同侵权。

首先,应对“使用”作出界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业务活动。本案中,被控侵权的产品由被告尚达公司生产,在使用该商标时,三被告存在标注“JM洁具”或“香港JM卫浴”等不完全标注企业名称的行为,应认定为突出使用“JM"两个字。另外,关于误认问题,商标法采用的表述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容易造成混淆”等,即以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来判断是否侵权。被告尚达公司故意在产品和宣传上突出“香港JM卫浴”或“JM”文字,被告香港JM公司与其共同实施了上述行为,被告蔡某也在店招牌上突出“JM”,这些行为使公众从“香港JM公司”中理解“JM”这一商业信息时,可能会联想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JM系列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指引向同一来源的功能就受到干扰,就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所述,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02第六章知识产权官司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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