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未届缴纳期的出资所享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已作明确约定的,股东对其认缴且未届缴纳期的出资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应当举证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股东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债权人要求追加债务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诉求。
本案案号:(2019)闽02民初1133号,(2020)闽民终1346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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