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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人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出资,公司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第一,公司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公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在原始设立公司的场合,善意与否的判断应以其他发起人是否知道出资人对其出资不享有处分权为标准。第二,该出资财产转让价格合理。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一般应依法进行评估。第三,出资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至公司名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
(2)出资人以犯罪所得货币出资的效力。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货币作为种类物和可替代物,其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一,推定货币占有人为货币所有人,其享有对货币的处分权。因此,出资人即使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货币出资,也不宜认定出资人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故出资人将其非法取得的货币投入公司后,公司即取得货币的所有权,该出资行为应当有效,出资人依法取得与该出资对应的股权。只是这种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股权属于出资人的违法犯罪所得,根据《刑法》规定应予追缴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3)出资人以犯罪所得货币出资的处理。出资人将其以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货币投入公司并取得与该出资对应的股权的,该股权应属违法犯罪所得。在追究出资人犯罪行为责任时,不应直接从公司抽回货币,只能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规定了两种股权处置方式,即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上述股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变卖是指出卖上述股权,换取现款。应当注意的是,以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处置股权时,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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