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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具有相同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功能的制度,还有“公司债权人出资代位求偿权”制度。公司债权人出资代位求偿权脱胎于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1、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该条规定的就是“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2、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3)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什么是公司债权人出资代位求偿权
1、公司债权人出资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第1款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主体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根据第2款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债权人取代了公司的地位获得了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的权利。这就是“公司债权人出资代位求偿权”。
2、公司债权人出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
(1)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须以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为前提。这是与债权人代位求偿权不一样的。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是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3)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的额度是“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4)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了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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