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股东借款被认定为劣后债权问题
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排列于普通债权之后的债权。劣后债权仅在普通破产债权完全受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可能受偿。
我国破产法中只规定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而并没有在普通债权之后规定一种劣后债权,但是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将“惩罚性债权”受偿顺位劣后于普通债权,并在第39条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
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股东不当利用关联关系,股东对公司生产起主导作用,对公司破产有责任,公司资本明显不足,股东以借款方式规避投资风险等均有可能导致股东债权被认定为劣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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