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了,未缴出资义务就可以逃得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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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社会公司越来越多,企业信息查询工具也越来越多,比如企某某、启某宝。很多人对一家公司的判断会从公司在这些软件上公布的信息为准,特别是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是注册资本不是越高公司就越有钱哦,其中还有分为实际缴纳出资和认缴出资,那如果公司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股东转移所持有的股份,其还应该就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吗?
反对派
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的规定,公司法已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注册资本额、出资期限均由股东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故以上法条的适用针对的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其前提是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即负有实际缴纳出资义务。
那如果不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的出资义务,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发生股权转让,其是否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呢?
支持派
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中所称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表明针对的是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如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情况下,股东再对外转让股权,不应免除其出资责任,其应就出资义务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以避免股权转让与注册资本认缴制沦为股东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工具。但在与作为合法状态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转让股权存在本质区别,如在公司处于正常经营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股东在出资期间届满前转让股权的,相应的出资义务应当视为一并转移,转让前股东不应再对受让人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
【以上参考案例的案号为:(2019)皖民终427号、(2021)民申6421号】
总结
根据《九民纪要》【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该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但根据目前的实际案例来看,需要针对个案中的具体情形确认是否在股东未出资的情况下可直接适用。法院在进行自有裁量的时候需要全面兼顾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各方利益,不会偏废任何一方。故个案中需要根据本身案件情况进行法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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