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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

日期:2023-06-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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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

(一)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二)法官会议意见——有效说

商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不同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其有权代理或者代表公司整体意志作出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

一个有职务身份的人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意志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仅仅取决于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亦应当结合行为人所为之行为是否属于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即在假意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之时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人相信的权利外观。即使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亦或是合同订立者擅自加盖虚假公章的,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人代表公司而为的职务行为,并且其在合同书上的签章为真实的,仍应当视作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二、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

(一)法律问题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

(二)法官会议意见——类比说

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返还实际投入并请求赔偿损失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包含可得利益损失。

在合同因违约解除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精确计算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往往非常困难。对此,人民法院在确定守约方可以获得的赔偿损失额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以及综合裁量法等方法来确定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在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时,还应适用合理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依法限制赔偿数额。

三、合同解除对预查封执行效力的影响?

(一)法律问题

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经过预告登记,并被人民法院预査封后,房屋出卖人以仲裁裁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预查封并停止执行,应否予以支持。

(二)法官会议意见——肯定说

房屋预告登记保全的是预告登记权利人未来请求实现不动产物权的权利,是对预告登记期间预告登记义务人处分房屋效力的排斥。

预查封的效力实为冻结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登记,以限制预告登记人未来对标的物的处分。通过预查封固定的是预告登记本身以及本登记完成之后对房屋的查封,不包括通过执行程序对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折价等。预查封的执行效果取决于预告登记能否符合本登记的条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买受人不再享有相应的物权期待权,预告登记的效力消灭。房屋出卖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预查封,排除执行。

四、以物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一)法律问题

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债权人未实际受领抵债物,该债权人主张对抵债物排除强制执行能否被支持?

(二)法官会议意见——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是,以物抵债协议成立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动,受领人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应予以支持。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未实际受领的,不能作为对抗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

五、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责任及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

(一)法律问题

一、丙以其为一般保证人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应否支持?

二、如丙应承担保证责任,责任范围是否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

三、丙应如何追偿?

(二)法官会议意见——保证人权利受限说

主债务人破产,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受到限制, 债权人可以迳行向一般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申请后,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债权人不能向主债务人主张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产生的利息。但对于未破产的保证人而言,主债务人破产,保证债权并不停止计息,保证人仍应承担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产生的利息,并不得就已承担的该部分利息向主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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