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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实务中,很多小公司的股东,特别是那种代理记账的小公司,没有出纳员工,公司股东直接管理公司账户银行卡,不管是发工资或者应酬、买礼物等,股东经常直接从公司账上取走现金。那股东是否可以从公司账上直接取走现金呢?
分析意见
【一、股东从公司账上取走现金行为的性质?】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从公司账上获得资金的途径有两个,一是股东向公司借款,二是股东从公司获得分红。也就是说公司的资金在没分红前,股东从公司取走资金的,本质上是需要归还给公司的。
【二、股东从公司账上取走现金,不归还,会产生什么后果?】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从公司账上取走现金,不归还,可能会产生什么如下后果:
(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向公司赔偿;
(二)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需要向公司其他股东赔偿;
(三)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侵害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和公司一起还债。
【三、拓展延伸】
除了股东直接从公司账上取走现金,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侵犯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还有如下常见现象:
一是利用不同行业计税的税率差,将甲公司的业务计为乙公司的业务,或者将经营的产品名称更换,将高税率的产品或者服务换为低税率的。逃避增值税,这是大头,一个公司开办后正常报税,另一个则不做税务登记,不做税务登记的为主要的营业部门,而做了税务登记的专门用来应付需要发票的客户,采取这种方式大量逃避国家税收
二是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管。所有员工由影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在非影子公司工作,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影子公司跳到前台,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证。
三是欺骗消费者,躲避消费纠纷。所有票据具有一个影子公司开具,出现消费纠纷后,真正的公司不出面。也无法在法律上找到两者的联系。即使消费者认定是某个员工所为,也以其为另一个公司员工的名义搪塞,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徐寒军:《试述强制执行中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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