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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13条及公司工商信息对外公示的信赖制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受法律认可、且为不特定第三人所信赖的公司意志代表人,在公章缺位时,法定代表人即可代表公司对外发生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直接代表公司意志。
因故,公章缺位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理所当然可以代表公司意志,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在民事起诉状中具状人身份处签字,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2.股东/新法定代表人诉讼
股东诉讼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公章缺位时,因侵占公司证照、印章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一致行动人或相关利益人,因故法定代表人将怠于提起诉讼。(2)法定代表人本身属于侵权人。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将被免职,为了不让股东会作出免职及任免新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而拒不交出公司公章,以协助办公工商变更登记。
此时,公司股东会作为法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任免公司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某一股东作为此类案由的公司诉讼代理人,以帮助公司进行在现行工商登记中法定代表人为侵权主体的诉讼维权。
当通过股东会决议罢免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虽然可能由于公章的缺位,无法及时办理工商行政备案登记,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并不会因为未登记备案即无效,仅是产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中,公司的意志表示并非“认章”,而是“认人”,仅需要公司董事签字即可代表公司意志。
因此,股东可依法通过股东会决议授权或任免新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在确定公司证照、印章被侵占时,作为公司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但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股东会召集及作出决议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
3.特殊注意事项:不能以股东代表诉讼方式提起返还证照纠纷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151条所规定,股东提起代表公司之诉的条件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对公司采取了侵权行为,并且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则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实践中,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人因故将公司的印章证照霸占、隐匿而拒不交出,往往处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或其他内部矛盾,这些侵占公司印章的行为一时未对公司产生实际损失,在此情况下,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是返还印章的责任,而并非为赔偿责任。因此,此类案件并不能采用“股东代表之诉”的形式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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