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应合并审理
裁判要旨:
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或是同种类;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之间并不必然具有利害关系,更不存在哪个诉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情形;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亦不属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情形,故两诉不存在法定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而且,前者有前置程序限制,后者没有,两个诉不能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审理。
案例文号:(2013)民二终字第43号
2、同一双方当事人签订性质相同的合同,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适用法律时应作出区别。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三个工程签订了三份性质相同的合同,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性质相同的合同争议,适用法律也有一定的区别。双方当事人就三个工程签订了三份合同,均为装饰工程合同。虽然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的性质相同,但在履行三份合同时,出现了不同的情况。实际上三个合同争议是可以分别审理的,但为了节省诉讼资源,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将三个合同争议合并进行了审理。而且从本案的处理中,也可以看出就性质相同的合同争议,适用法律的细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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